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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52條

受委託單位對委託預算之簽證支用,應依委託事項按一般預算規定程序簽 證支用,並應另行設卡登記,不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內處理。 前項委託預算不得再轉委託,但得視需要辦理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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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