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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66條

各級單位所需外匯,由國防部逕向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於核准後,將核 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各有關單位,據以辦理結匯。 凡駐外武官、駐外單位、出國留學、公差、僑居國外遺族撫卹、接 (修) 艦經費等之申請分配支用,悉依「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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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