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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65條

各級單位以核定預算外購物資,應按照國軍軍品集中採購作業程序之規定 ,層報國防部核轉行政院主管機關申請外匯額。於核准後,由國防部將核 結外匯通知書轉發原申請單位,以為辦理結匯之依據。 前項外購物資及勞務費用所需經費預算,應區分正價 (含國外費用) 及國 內費用兩部分,分別填發預算分配通知單。外購物資正價部分及銀行結匯 手續費、信用狀簽證費、郵電費等之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送辦理外匯之 財勤單位;國內費用部分預算分配通知單副聯,應檢送有關之財勤單位。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除依一般程序簽證外,應按照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向該 財勤單位辦理結匯。 委託預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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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