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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 第79條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79條
受保付之財勤單位,對簽證保付費款之支付,除按
第七十二條
有關規定詳 加查核外,應檢查有關印鑑,並核對受款人所持之支用憑單與保付財勤單 位寄送之支用憑單相符予以付款後,將「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用紀錄單」 寄還原保付之財勤單位核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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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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