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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78條

財勤單位收到轄區內預算支用單位之支用憑單,申請為保付之簽註時,應 按第四十四條、七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查核,及登記「軍費委託保付預算支 用紀錄單」,並於支用憑單二聯為保付之簽註後,以一聯退還預算支用單 位,交債權人連同原始憑證,逕向受保付之財勤單位領款;另一聯隨同「 檢送保付預算文件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五) 寄送受保付之 財勤單位,據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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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