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聯勤設置於各地區之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
制處、綜合財務處、與配屬於各部隊之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
援組、及其財務代理人。
前項財務代理人區分如左:
一、甲種財務代理人:
財勤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得應預算支用單位之請求,臨時指派收支官
於指定地點辦理費款支付事宜者,稱為甲種財務代理人。
二、乙種財務代理人: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託付款之收支結報
事宜者,稱為乙種財務代理人,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三、零用金出納員: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零用金保管支付事
宜者,稱為零用金出納員,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聯勤財務署為各財勤單位之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