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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聯勤設置於各地區之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 制處、綜合財務處、與配屬於各部隊之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 援組、及其財務代理人。 前項財務代理人區分如左: 一、甲種財務代理人: 財勤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得應預算支用單位之請求,臨時指派收支官 於指定地點辦理費款支付事宜者,稱為甲種財務代理人。 二、乙種財務代理人: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託付款之收支結報 事宜者,稱為乙種財務代理人,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三、零用金出納員: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零用金保管支付事 宜者,稱為零用金出納員,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聯勤財務署為各財勤單位之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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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