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 第84條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84條

預算支用單位奉分配之預算,因事實需要,不便由財勤單位直接支付者, 得就左列之範圍申請財勤單位辦理託付。 一、勞務費用:伕力工資及零星運費。 二、旅費:學員生分發及回程旅費、應召及退伍還鄉旅費、薪餉發放旅費 。 三、加給及補助費:經國防部核定支給標準,以個人為支付對象,而由各 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核實簽證之各項加給、補助費及教官鐘點費等。 四、演習經費:演習經費內按人數分配,或以個人為支付對象之費款。 五、卹賞費:撫卹金、慰問金、救濟金及獎賞費等。 六、傷患處理費:傷病轉院歸隊差旅費、傷患運送茶水費、醫師、護士夜 勤費、輸血及病房用費等。 七、災害搶修費:因天災或緊急變故,經核定之營房、眷舍搶修費。 八、修繕費:拾萬元以內經核定利用本單位人力自行修繕者,其零星材料 之採購款項。 九、債權人距離過遠者:債權人距離財勤單位在十五公里以上,交通不便 ,又無銀行設立,不願前來領款者。 十、購置物品必須先行付現者:向國(公)營事業單位或外籍人士、團體 採購物品必須先行付款始能取得提單或發票者。 十一、喪葬費:退伍除役之單身無眷人員死亡,其喪葬費憑由列管之團管 區以領款收據具領。 十二、其他:情形特殊,經財勤單位請示財務署同意託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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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