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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89條

甲種財務代理人於接受任務時,應於預算範圍內,比照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申請託付,在任務完畢返回後,依前條之程序於二十四小時內辦理結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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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