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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90條

為適應各預算支用單位零星支出,由財勤單位按各級單位實際需要,擬定 零用金基數,列具「零用金基數調查建議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 九) ,報由聯勤財務署核定後,撥交各單位零用金帳戶,由零用金出納員 保管支付,並依規定設帳登記。其業務簡單之單位,得由該單位財務代理 人兼任零用金出納員,負責辦理零用金出納業務。各單位需要增加零用金 基數時,得向所在地區之財勤單位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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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