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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第11條

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者,得經發給同意購置住宅通知之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同意,將原申請書表所列且符合第三條規定之配偶或直系親 屬,增加或變更其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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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