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所得家庭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得檢具事實
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租金予
第二條第二
款第一目之公益出租人。
前項無力支付租金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社政主管機
關評估認定之。
經評估認定符合第一項申請條件者,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
還款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租屋服務平臺於租
賃期限內代為墊付租金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代為墊付租金額度,如已領有政府相關租金補貼者,應扣除該租金補
貼金額後之餘額墊付予公益出租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未依還款計畫積欠墊付租金之承租人,依
相關法令規定程序催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