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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12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規劃及建置租賃資訊網站,支援及監 督各租屋服務平臺之運作。 各租屋服務平臺應將服務項目租賃資訊不定期登錄於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資訊網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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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