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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13條

租屋服務平臺應將下列事項登錄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 資訊網站: 一、委託租賃標的及使用現況。 二、租金或其他條件。 三、委託期間。 四、其他與委託租賃相關事項。 前項資訊如涉及個人資料,應以去識別化或區段化方式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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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