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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 第2條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第2條
申請在幼獅工業區購買土地、廠房、設廠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合於
第七條
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者,其年齡放寬至五十歲。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創業之特殊經驗 或發明者,不在此限。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 四、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 五、有具體可行之創業計畫。 六、為該生產事業之主要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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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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