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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9條

第六條查驗取得之樣品,必要時應送檢驗,並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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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