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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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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8條
輸入下列牛血清及動物用疫苗,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血清:如附件十六之一。 二、動物用疫苗:如附件十六之二。 輸入前項牛血清來自下列指定國家者,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一、自美國輸入牛血清:如附件十七之一。 二、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如附件十七之二。 三、自巴拉圭輸入胎牛血清:如附件十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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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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