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第19條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9條

輸入第十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動物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含肉加工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一。 二、乾動物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二。 三、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三。 四、動物源性產品:如附件十八之四。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