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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10條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0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醫療器材,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之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予查驗: 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者。 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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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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