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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2條

第 六 章 規費
申請辦理輸入藥物邊境查驗應繳納之行政規費,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核費。 三、通知書費。 四、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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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