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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2條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輸入醫療器材於輸入許可前,以逐批或抽批方式所為之查核、檢驗。 二、查核:指由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品目、包裝外觀、標示或其他項目之檢查、核對。 三、檢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化驗。 四、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機關或委託之機關(構)。 五、報驗義務人:指醫療器材之輸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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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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