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3條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邊境查驗之醫療器材品項,規定如附表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