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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24條

同一融資銀行 (融資銀行各營業單位) 送保之授權案件,自輸出入銀行承 保日起連續二年申請理賠金額超過其總授信金額百分之十者,第三年起輸 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暫停授權。暫停授權期間,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送保之 案件,改用專案申請案件方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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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