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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31條

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者。 二、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所致者。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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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