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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32條

本保險以輸出貨物總價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價款總額為準,於扣除預付款或 裝船時可收取貨款後,以其分期償付部份之金額及其分期償付利息為保險 價額。 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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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