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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44條

本保險以輸出價款之清償期在保險期第二年度開始之日至第十二年度終止 之日者之總額為保險對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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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