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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47條

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權益受權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之故意所致之損失。 二、因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總分支機構關係或為母子公司,或其任 何一方 (包括出資人、股東及其負責人) 之投資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五 ○以上或具有效控制,因信用危險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應取得輸入許可或外匯許可而未能取得 ;或簽訂保險契約時雖曾取得輸入許可,因其所附條件或期限致其效 力喪失所致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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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