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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48條

本保險以輸出契約簽訂之貨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由訂定 ,但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信用危險之保險 金額以保險價額之百分之六十為限。附加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 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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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