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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50條

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 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任: 一、進口商宣告破產。 二、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 三、進口商到期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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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