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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52條

本保險以買賣契約所訂貨物價金為保險價額,但買賣契約所載貨物價金大 於輸出貨物總價時,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 保險金額以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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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