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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53條

本保險係以一年期以內之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或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為付 款方式之輸出交易為承保對象,並以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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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