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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11條

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 部核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有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組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須有各該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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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