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10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10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之設立,應由發起之公司行號造具本區域同業公司行號名 冊,擬定召集成立大會之日期地點,呈准實業部召集成立大會。 前項發起之公司行號得由實業部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