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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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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12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區域。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事業。 五、職員名額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會員違章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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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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