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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15條

每一公司行號之會員代表得派一人,其擔負會費滿三單位者得加派代表一 人,以後每增加二單位,加派一人,但至多不得超過七人,以經理人、主 體人或店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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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