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13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13條
同一區域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或民營,除關於國防之公營 事業及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輸出業同業公會會員。其兼營 兩類以上輸出業者,均應分別為各該業公會會員,兩類以上輸出業合組輸 出業同業公會時,其各該業之公司行號,均應為該輸出業同業公會會員。 前項會員得派代表出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工廠兼營輸出業者,其兼營 輸出部分視同輸出業之公司行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