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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20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互選之 。其人數執行委員至多不得逾十五人,監察委員至多不得逾七人。 前項執行委員得互選常務委員,並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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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