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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23條

委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解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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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