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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3條

清算人有代表輸出業同業公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 清算人所定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不為前項之決議或不能決議時,清算人得自行決定清算及處理財 產之方法,但非經法院核准,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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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