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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2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任清算人,如選任後有缺員者,更行 補選。清算人不能選任時,得由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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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