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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4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所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除本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 ,其不足額應按會員擔負會費額比例分擔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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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