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第3條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3條

前條機關(構)、學校、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 前項第四款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辦理專業訓練之課程計畫及時數。 二、辦理專業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授課同意書。 四、教學場地及設備內容。 前項師資應具有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人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但公、私立學校應檢附設有地政或不動產相關系(所)、科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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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