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第4條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4條

申請認可辦理專業訓練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得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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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