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第5條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5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辦理訓練期間,應組成教學工作小組,辦理教學督導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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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