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醫療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提供相關文件,並檢附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醫師及護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證明,重新申請認可。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有不符本法或本辦法所定事項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認可期間之核定,得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日前三年內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概況。 二、申請日前三年內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情形。 三、依第二十一條辦理訪查之結果。 四、其他需評估事項。
AI 白話解釋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8條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第9條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第10條醫療機構依前二條規定提出申請時,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應予審查,並填具醫療機構名單(格式如附表七)…第12條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未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得由當…
← 第10條看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