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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未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得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推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程序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 前項醫療機構未置有足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醫事人員者,其業務之執行人員,應符合相關醫事法規;未能自備檢驗設備者,應依醫事檢驗品質需求,訂定品質管控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委託依本辦法自備有檢驗設備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 二、委託辦理之機構,為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 第一項所稱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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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8條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第9條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第10條醫療機構依前二條規定提出申請時,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應予審查,並填具醫療機構名單(格式如附表七)…第11條醫療機構認可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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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