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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二、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及合格X光機。 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生)及護理人員。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醫師及護理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訓練課程之名稱及時數,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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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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