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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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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申請認可者…第3條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含巡…第5條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第6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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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