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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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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