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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 第11條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第11條
公聽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內容及主持人之處理方式。 前項參加人員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主管機關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主管機關對其陳述內容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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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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