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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第25條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25條
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除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外,應依
第十六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
第十八條
之規定辦理;計畫執行期間須跨年度者,應依各執行年度之實支情形檢附支用單據及相關文件,由貿易署依該計畫之核定補助比例核撥,且補助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原核定補助金額。 應訴案件經最終認定後,並應檢附所聘請律師提出之答辯過程、對方體制不合理之處、事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之檢討報告,送貿易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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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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